根据《云南省公民民族成 份变更业务“只进一扇门”服务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调整内容】 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严格审批要求的基础上,将公民民族成 份变更业务由原来两个部门分别受理、分别办结的服务群众方式,调整由公安(边境)派出所统一受理、统一办结,业务办理期间证明和审批材料的跨部门流转由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实现公民民族成 份变更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目标。
第四条【窗口受理】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 份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边境)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 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户籍民警应当对申请变更人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核。